2006年8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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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网页风格照样构成侵权
朱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重庆首例网页著作权案,判决说明即使网页内容不同,但抄袭基本布局风格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2004年9月,重庆印加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部设计制作了www.eating.cn(原中文名:美食通,现中文名:逛重庆)的网站,并于2005年1月31日就该网站的页面向重庆市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
  2005年10月26日,印加公司发现重庆土豆先生快餐公司在其新改版的网站首页页面及内置链接页面大量抄袭了其经版权登记的页面,且其抄袭页面的结构布局、栏目设置分类、形状、颜色、地图等方面与印加公司经版权登记的页面极其相似。
  为此,印加公司以自己的网页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土豆先生快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内容;赔偿损失4万元;在《重庆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应在“馋猫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登载赔礼道歉的内容。
  庭审中,土豆先生快餐公司辩称,印加公司的网页结构、设计不能界定为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即使原告的网页享有著作权,被告的网站设计也与原告不同,具有独创性,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件,依法应当给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网页作品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其行为属于抄袭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土豆先生快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其网页上有侵犯原告印加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朱薇)